申请人周加华与被申请人朱冬梅、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6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14-1号

申请人:周加华,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702121528,住吉林省长岭县前七号镇龙凤山村龙凤山屯。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冬梅,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312095027,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五队。

被申请人: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总经理。

申请人周加华与被申请人朱冬梅、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春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冬梅的财产进行保全,要求查封伯爵盛世纪01幢7单元0720451室房屋,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本院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伯爵·盛世纪01幢7单元0720451室房屋一套(房屋坐落文字表述为:伯爵纪小区01号楼7单元20层451号,合同编号20131230-16W,房屋代码为154103Ⅱ203010720451)。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国强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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