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
被告栗某某,男,汉族,住所长春市锦程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