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61-2号

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鑫,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李金玲,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做出(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金玲名下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玲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长春明珠小区D20栋1101号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201509180840号,丘地号3-69/38-7-14)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崔国强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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