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61-2号
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鑫,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李金玲,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做出(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金玲名下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金玲名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长春明珠小区D20栋1101号房屋一套(长房权字第201509180840号,丘地号3-69/38-7-14)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崔国强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