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磊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525号

原告: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鑫磊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初,原、被告双方开始洽谈仓储服务项目,以此共同开拓原告在吉林省的物流业务。洽谈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汇款50万元,以证明原告经济实力,并口头约定合作不成功如数退还。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汇款50万元。被告收到汇款后,向原告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共识,导致合作洽谈失败,但原告先前汇的50万元,被告久拖不给退还。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8750元,退还原告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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