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525号
原告: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鑫磊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2015年8月初,原、被告双方开始洽谈仓储服务项目,以此共同开拓原告在吉林省的物流业务。洽谈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汇款50万元,以证明原告经济实力,并口头约定合作不成功如数退还。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汇款50万元。被告收到汇款后,向原告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共识,导致合作洽谈失败,但原告先前汇的50万元,被告久拖不给退还。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8750元,退还原告黑龙江省万家车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