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2043号
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荀秀秀,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大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大为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临工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丽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