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曹主双,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长春市信昌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主双诉被告长春市信昌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主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曹主双承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