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秀影与被申请人朱冬梅、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5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16-2号

申请人:于秀影,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双发村2组70号。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冬梅,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五队。

被申请人:吉林省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总经理。

受长春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1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伯爵·盛世纪01幢7单元0724461室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和伯爵·盛世纪01幢1单元1309828室房屋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现因案外人已经购买并实际使用被查封保全的房屋,吉林市房管部门正在为房屋实际占有人办理合同备案。根据长春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16日《复函》的意见,应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伯爵·盛世纪01幢7单元0724461室房屋一套(房屋坐落文字表述为:伯爵盛纪小区01号楼7单元24层461号,合同编号20131230-14W,房屋代码为154103Ⅱ203010724461)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冬梅购买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伯爵·盛世纪01幢1单元1309828室房屋一套(房屋坐落文字表述为:伯爵盛纪小区01号楼13单元9层828号,合同编号20131023-8L,房屋代码为154103Ⅱ203011309828,合同备案号1101-20141023-0261)的查封。

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崔国强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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