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7号
原告郑秀发,住所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赵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殿林,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阳街汽贸商务中心1栋123-124号。
法定代表李晓丹。
被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2259号。
负责人:许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发诉被告长春市通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郑秀发负担。
审 判 长 蔺德才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