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王清松,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成,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松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清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蕾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王清松,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成,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松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清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