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松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王清松,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成,男,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松诉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清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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