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姚长顺,男,汉族,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绿新东廷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潘广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长顺诉被告长春市绿新东廷农贸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长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长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