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710号
原告:谷立娜,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吉林省城市。
被告:王志国,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静波,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娜诉被告王志国、王静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志国驾驶的吉AL107C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王志国驾驶的吉AL107C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石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