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立娜与王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710号

原告:谷立娜,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吉林省城市。

被告:王志国,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静波,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立娜诉被告王志国、王静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志国驾驶的吉AL107C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王志国驾驶的吉AL107C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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