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83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洪丰,系主任。
被告:王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诉被告张正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伟
(2015)农民初字第4683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洪丰,系主任。
被告:王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诉被告张正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