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于海洋,男,汉族,住所吉林省东丰县三合乡。
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亮,男,30,汉族,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洋诉被告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海洋承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