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明与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286号

原告:郑明明,女,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郑洪吉,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程荣侠,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韩峰,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明诉被告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韩峰驾驶的吉A6A965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韩峰驾驶的吉A6A965号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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