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林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1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该法律顾问。

被告林淼,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淼、哈尔滨将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淼、哈尔滨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淼、哈尔滨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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