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与张正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684号

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陈占军,系主任。

被告:张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诉被告张正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伏龙泉信用社未按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伟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