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19号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矫真明,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孟凡红,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矫真明、孟凡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