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继海与汤朝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1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4852号

原告:侯继海,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诉讼代理人:侯晓光,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新农乡黄花岗村祝家屯5组。

被告:汤朝伍,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侯继海诉汤朝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继海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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