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与杨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1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7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杨世勇,男,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诉被告杨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汽车城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蔺德才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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