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贤明、李世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11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该法律顾问。

被告李贤明,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李世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贤明、李世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贤明、李世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贤明、李世光的起诉。

审判员  蔺德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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