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2895号
原告战立新,地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程永昌,地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战立新与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战立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超
(2015)农民初字第2895号
原告战立新,地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程永昌,地址: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战立新与程永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战立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海侠
代理审判员 高维杰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