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德民初字第9658号
原告吉林省德惠大曲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艳阁,董事长。
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德惠大曲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永恩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