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李朋,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海龙,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诉被告孙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海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朋撤回对被告孙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希和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