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与孙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李朋,男,1986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海龙,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诉被告孙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朋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海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朋撤回对被告孙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希和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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