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6227号
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胜信用社。
代表人赵晓峰,主任。
被告郭忠富,男,1965年07月0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胜信用社与被告郭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胜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