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庆丰和与吴振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郑庆丰,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吴振全,男,1953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丰和与被告吴振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78.00元,返给原告1939.00元,由原告承担1939.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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