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贵与陈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7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泽贵,现住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铁森,现住农安县。

再审申请人张泽贵因与被申请人陈铁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农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泽贵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未相识,被申请人出具的3万元欠条是申请人在买卖车辆时给卖车人于涛所出,当时车辆所有人于涛车辆总价款12万元,申请人当时给付车辆所有人6万元现金,剩余6万元双方约定用4000方沙子作价6万元抵顶,后由于沙子涨价,申请人不同意用沙子抵款,要求给付现金,被申请人不同意,经多次协商后,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支付部分现金、部分实物(柴油、轮胎)及欠款的方式,随后申请人支付了 5万元现金,支付了一个轮胎价格抵2000元,代为偿还柴油款18000元、沙子款20000元(被申请人在加油站加油、在沙场买沙子由申请人来还款),后申请人又为被申请人出具3万元欠款,当时约定车辆如能过户该3万元在过户之后支付。而后来因为车型不符,该3万元没有支付,被申请人与于涛系朋友关系,被申请人所持欠条向申请人要款的行为并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此事实没有查清,错误地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15)吉农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判决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泽贵主张2014年7月6日申请人与案外人于涛在买卖车辆过程中,给案外人于涛出具一张3万元欠条,当时约定车辆如能过户,所欠3万元在过户之后支付,因申请人所买车辆车型不符,始终未能过户,也未给付所欠3万元车款。被申请人陈铁森所出示的3万元欠条是申请人给案外人于涛所出,申请人根本不认识被申请人,申请人的主张与其再审申请书所述相互矛盾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在本院审理(2015)吉农民初字第210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人与案外人于涛车辆买卖协议中没有约定车辆能否过户的问题,也没有约定欠3万元款项的问题。对此本合议庭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申请人再审申请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泽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晓亮

审判员  孙桂侠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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