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王金瑞,系原告之父。

被告邴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邴玉成,系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杜春红,系被告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另250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另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军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