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王金瑞,系原告之父。
被告邴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邴玉成,系被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杜春红,系被告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另250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另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