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庆丰与吴振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7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郑庆丰,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

被告吴振海,男,66岁,住德惠市。

原告郑庆丰与吴振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郑庆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振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庆丰撤回对被告吴振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0元,返还原告344.00元,由原告负担344.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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