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郑庆丰,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
被告吴振海,男,66岁,住德惠市。
原告郑庆丰与吴振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郑庆丰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振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庆丰撤回对被告吴振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0元,返还原告344.00元,由原告负担344.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