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佟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邵 军
(2015)德民初字第1586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佟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