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辉与尹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29号

原告张东辉,住农安县。

被告尹成军,系德惠市一品红城开发商。

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尹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东辉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9月22日为被告提供挖掘机服务,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3135元,此款到今未付,故诉至贵院。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挖掘机工时费,均有证据及票据为证。要求判决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135元,按银行利息给付原告利息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东辉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波

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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