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田与李振华、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094号

原告刘金田,住德惠市。

被告李振华,住德惠市。

被告庞莹,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田与被告李振华、庞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返还原告387.5元,由原告负担387.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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