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郑庆丰,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德惠市。
被告田万里,男,77岁,汉族,现住德惠市。
原告郑庆丰与田万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郑庆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万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庆丰撤回对被告田万里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