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830号
原告南京三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中平。
被告毛世焦,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三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世焦、德惠市洪发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南京三赢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毛世焦系吉A78588号货车实际所有人,该车2014年4月23日被告毛世焦驾车在原告处配货装车运住长春,车上装有不同物品及数件不等的货物(有发货清单、退货单、交货单为凭)。被告毛世焦驾车将整车货物运至长春市内时,未等将货物(车上冰箱)安全送达到目的地,驾车路过一处桥洞时,车辆及车上货物被卡在桥洞处,其承运的装载在车上的冰箱部分被刮掉在车后,部分受到碰撞和挤压,造成18台冰箱损坏,货车拒收,需要返厂处理。经过厂家鉴定,其中6台冰箱已报废,每台单价3279元,合计损失19647元,12台冰箱需要维修,费用13326元。此次运输的货物共计损失33000元。事发后该货物损失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拖至今分文未赔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毛世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3000元,被告洪发物流公司对被告毛世焦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三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