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与杨元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德民初字第9634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

负责人王锐,行长。

被告杨元平,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与被告杨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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