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27-1号
原告周树合,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丁振宝,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万长彬,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合诉被告丁振宝、万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振宝、万长彬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树合撤回对被告丁振宝、万长彬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