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彭秀成,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宁志有,男,1990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彭秀成与被告宁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秀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志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秀成撤回对被告宁志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