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生发与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温长民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李生发,住榆树市。

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博,住长春市。

被告温长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发与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温长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生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返还原告112.5元,由原告负担112.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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