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李生发,住榆树市。
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博,住长春市。
被告温长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发与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温长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生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返还原告112.5元,由原告负担112.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