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广春与吕达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韩广春,住农安县。

被告吕达,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春与被告吕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广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返还原告165元,由原告负担16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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