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德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马长凤,住德惠市。
被告许德财,住德惠市。
原告马长凤与被告许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长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德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长凤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7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还清,并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原告一直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许德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元,约定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还清,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明确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已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长凤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