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鲁彦金,住德惠市。
被告周永德,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彦金与被告周永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彦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返还原告157.5元,由原告负担157.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