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李国成,住德惠市。
被告于凯,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成与被告于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115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