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45号
原告高树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世刚,住德惠市。
被告毕可成,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民与崔世刚、毕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返还原告294元,由原告负担294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