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李方云,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康明,男,47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李方云诉被告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艺馨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方云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因被告无法联系,无法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请求驳回起诉。原告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方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全部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72.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