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09-1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兰军,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吴辉,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反诉原告)盖永波,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被告吴辉、盖永波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兴胜运输车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
负责人尹静,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翀,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负责人孙文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秀梅,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军与被告吴辉、盖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军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市兴胜运输车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兰军撤回对被告佳木斯市兴胜运输车队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