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宣告李某乙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6 07: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德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某甲,男,2007年2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监护人杨某甲(申请人的叔叔),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李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甲诉称,杨某甲系李某甲叔叔,李某乙系李某甲母亲,李某甲父亲杨某乙于2014年11月9日因病去世。现李某甲与叔叔杨某甲、婶婶一居生活,由叔婶照顾。被申请人李某乙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某乙失踪。

经查,李某乙,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系德惠市。经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小房身社区居民委员会、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派出所、长春市公安局南广场派出所证实:李某甲系李某乙长子,自2009年至今李某甲母亲李某乙不知去向,无任何消息。李某甲系李某乙与杨某乙所生之子,杨某乙于2014年11月9日因病去世。李某甲与杨某甲系叔侄关系。经黑龙江省拜泉县龙泉镇富民村村委会证实:李某丙是李某甲的外祖父,年岁大生活不能自理,外祖母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乙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在法定公告期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被申请人李某乙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二、指定杨某甲为失踪人李某乙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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