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7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
负责人韩冰峰,行长。
被告李莉芳,女,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诉称:2012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十区房屋为抵押物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住房装修,借款期限120个月。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万元,而被告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14年8月13日共欠原告本金175009.22元,拖欠利息5481.7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9.22元,利息及逾期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准确,该住所地无法查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对被告李莉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391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长江
审 判 员 隋洪楼
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