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贾留柱,住德惠市。
被告王景林,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留柱与被告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留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返巷还原告2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