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留柱与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贾留柱,住德惠市。

被告王景林,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留柱与被告王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留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返巷还原告275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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