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福、柳景杰、鲁长山、王秀梅、张士宽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张进、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519号

原告孙春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柳景杰,住址同上。

原告柳景杰,住址同上。

原告鲁长山,住九台市。

原告王秀梅,住址同上。

原告鲁长山、王秀梅委托代理人鲁志超,住九台市。

原告张士宽,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于志,住长春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

被告张进,住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盼,住址同上。

被告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肖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春福、柳景杰、鲁长山、王秀梅、张士宽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张进、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春福、柳春杰、原告鲁长山、王秀梅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志超、原告张士宽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志、被告张进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盼、被告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4年12月8日19时14分,被告张进驾黑AIR64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德惠市振兴街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铁路道口处,与行人张春野、鲁丽娜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春野死亡,鲁丽娜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春野、鲁丽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黑AIR647号车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首先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张进和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死亡赔偿金891064元(22276.6元/年×20年×2)。2、丧葬费42864元(21432 ×2)。3、处理丧事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0元(70000元× 2)。5、尸检费1100元。6、抢救费1600元,以上合计1086628元。

被告张进辩称,应该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已与原告在刑事审判中达成和解。不同意再赔偿,和解已经赔付完毕。

被告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车辆黑AIR647号车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按双方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在大地保险公司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黑AIR647车辆实际所有人系张进,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挂靠在被告公司从事道路经营,现张进就其本人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已与原告达成了协议进行赔偿,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间限内未提交答辩。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9时14分,被告张进驾黑AIR647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德惠市振兴街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铁路道口处,与行人张春野、鲁丽娜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春野死亡,鲁丽娜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春野、鲁丽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春野系原告柳景杰与原告张士宽之子,原告柳景杰与原告张士宽于1998年经本院离婚,张春野与原告柳景杰一居生活。原告柳景杰与原告孙春福提供德惠市郭家镇海青村证实二人2001年结为夫妻的证明。原告鲁长山与原告王秀梅系夫妻关系。鲁丽娜系原告鲁长山与原告王秀梅之女。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给付,提供德惠市公安局振兴派出所证实张春野、鲁丽娜自2012年12月7日结婚后一直在三道街石化委7委11组居住的证明,被告张进及被告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证明无异议。被告张进驾驶的黑AIR647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是被告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被告张进。被告张进的车辆挂靠被告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被告张进与五原告关于赔偿已调解,出具一份对被告张进表示谅解的谅解书,明确不再追究被告张进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五原告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89106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40000元、丧葬费42864元,不要求被告张进、哈尔滨龙运城市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进黑AIR647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五原告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德惠市公安局振兴派出所的证明,本院予以采信。张春野、鲁丽娜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给付。张春野、鲁丽娜的死亡赔偿金为891064(22276.6元/年×20年×2人),丧葬费42864元(21432元×2人)。此次事故致张春野、鲁丽娜死亡,给五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五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五原告要求的140000元过高,应给付8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张春野、鲁丽娜的死亡赔偿金30000元,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五原告张春野、鲁丽娜的死亡赔偿金861064元(891064元-30000元)、丧葬费42864元,计903928元的70%即632749.6元的200000元。

上列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邮寄送达费216元,由五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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