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纪某某,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某,女,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给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