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韩书学,住德惠市。
被告刘彦,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书学与被告刘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
(2015)德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韩书学,住德惠市。
被告刘彦,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书学与被告刘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